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硫磺適用稅率的通知
國稅函[2007]62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guī)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硫磺適用稅率問題明確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經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從天然硫磺礦中開采得到的硫磺,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1994]22號)中規(guī)定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經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從天然氣、原油等含硫物中經脫硫等工藝加工制得,不屬于非金屬礦采選產品,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鑒于目前我國進口和自行生產的硫磺中均是經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執(zhí)行中硫磺的適用稅率為17%。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發(fā)布之前的納稅事項,不再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