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所得應如何繳納個稅
近日,某外資企業(yè)A公司來電咨詢,該公司為美國上市公司中國境內全資控股子公司,是居民企業(yè)。該公司于2010年制定了股權激勵計劃。計劃規(guī)定,公司在聘用部分技術人員并通過業(yè)績考核后,按照預定價格,授予其一定數(shù)量的本公司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后自授予日起5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后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兩年?,F(xiàn)該公司激勵對象張某兩年等待期已滿。5月9日,張某以授權價格15美元/股的價格行權購買了2萬股該公司股票,當日該股票收盤價為18美元/股。張某本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guī)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yè)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yè)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shù)量。
因此,張某在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yè)授予的股票期權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5月9日行權時,張某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8-15)×20000=60000(美元)。張某所得為美元,應折合為人民幣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根據(jù)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由于張某應于6月申報繳納稅款并填開完稅憑證,因此應以5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的基準匯價(6.3355)折合人民幣60000美元×6.3355=38013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
財稅〔2005〕35號文件規(guī)定,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在行權時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可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該公式中的規(guī)定月份數(shù),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于張某股票期權授予后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兩年,長于12個月,應按12個月計算張某的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80130元÷12×25%-1005)×12=82972.5(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張某在本年內再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上市公司應將其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合并,按下列公式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另外,今后張某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規(guī)定,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yè),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yè)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xié)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劾U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shù)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機構,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外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外)文資料備案。
對上市公司及控股企業(yè)的限定
根據(jù)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guī)定,上述優(yōu)惠計稅方法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yè)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yè)股份比例最低為30%(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業(yè)層級限制)。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對于該項規(guī)定之外的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上市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的,均不適用上述優(yōu)惠計稅方法,應將股權激勵所得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A公司屬于境外上市公司中國境內100%控股的子公司,因此,在A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報送相關資料后,張某可按上述優(yōu)惠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yè)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境內或境外來源的,應按照該員工據(jù)以取得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比例計算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