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級新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第08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在1995年底以前對國家級新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稅后返還的政策,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列入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試制計劃》和《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試產計劃》內的國家級新產品,應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二、對凡列入本通知所附《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先征稅后返還名單》中的國家級新產品,在1994年和1995年內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
????三、具體返還手續(xù)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yè)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對列入《1992年、1993年度國家級新產品減免稅名單》和《1993年度省級新產品減免稅名單》的企業(yè),凡原減免稅政策未執(zhí)行完的,可從1994年起繼續(xù)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其中原實行減稅的產品,一律按入庫稅款的50%返還。
????五、凡1993年已征稅,所征稅款已計入1993年地方財政收入基數(shù)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返還給企業(yè)。
????六、從1996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新產品所繳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先征稅后返還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