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9]5號: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 為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對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中國證監(jiān)會在2006年初發(fā)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在該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對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根據該文件規(guī)定,長期股權激勵的形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從《個人所得稅法》的角度出發(fā),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于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征稅范圍。其中,對于股票期權激勵方式下,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先后下發(fā)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等文件進行了明確。
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則是在總結目前上市公司實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后,陸續(xù)采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基礎上,對于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除股票期權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股權激勵所得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一個規(guī)定。因此,財稅[2009]5號文和財稅[2005]35號文以及國稅函[2006]902號文一起,構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各種股權激勵計劃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體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中在以前文件的基礎上,又涉及到了兩種新的股權激勵計劃:一是股票增值權;二是限制性股票。
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兩種形式的股權激勵方式,分別說明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這兩種形式的所得應該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股票增值權
根據財稅[2009]5號文的定義,“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guī)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fā)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這里,我們以廣州國光(SZ 002045)的股票增值權計劃來說明一下。根據廣州國光發(fā)布的股票增值權的規(guī)定:廣州國光授予部分高管20萬份股票增值權,在授權日后36個月內每12個月執(zhí)行一次增值權收益或罰款,如執(zhí)行日前30個交易日廣州國光平均收盤價(即執(zhí)行價)高于本激勵計劃首次公告前30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即基準價),即9.25元/股,每份股票增值權可獲得每股價差收益;如價差為負,則以差價總額的二分之一平均分12個月扣罰該高管工資,股票增值權對應的價差收益或處罰計入執(zhí)行時公司當期損益。
根據該企業(yè)文件披露,該企業(yè)計劃授予其財務總監(jiān)2萬份的股票增值權,授權的價格為9.25元/股,到行權日假設行權的價格是19.25元/股,則根據股票增值計劃,該財務總監(jiān)可以獲得20萬元的股票增值權收益,即用(19.25-9.25)×20000.但根據廣州國光的股票增值權計劃,如果每份股票增值權可獲得每股價差收益,如價差為負,則以差價總額的二分之一平均分12個月扣罰該高管工資。比如,到期日的行權價格為6.25元/股,則為虧損3元/股,該財務總監(jiān)累計應扣減的工資總額為6萬元,根據方案差價總額的二分之一3萬元,應按12個月每月扣減該財務總監(jiān)的工資2500元[9.25-625)×20000÷2÷12]。
根據財稅[2009]5號文的規(guī)定,對于股票增值權所得是比照財稅[2005]35號文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征稅的。因此,對于股票增值權所得的征稅原則我們就可以明確如下三點:
1、員工在接受股票增值權時,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由于股票增值權計劃只是授予了相關人員在行權日獲取當時股票價格和授權日授予的股票價格價差的收益,并不是免費授予員工股票,然后由員工在行權日賣出股票獲取價差收益。因此,授權日是不征稅的。
2、行權日,員工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應作為“工資、薪金”項目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股票增值權所得金額區(qū)別與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多次行權取得所得的,應按國稅函[2006]902號文的規(guī)定進行累加計算。
在明確了以上四條征稅原則后,我們就需要關注股票增值權計劃的幾個關鍵時間點:
1、授權日:授權日的確定一般是在相關上市公司的激勵計劃報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且中國證監(jiān)會無異議、股東大會批準后由董事會確定授權日。這個,我們一般可以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發(fā)布的公告來確定授權日。
2、行權日:所謂的行權日就是授予人形式權利并可以獲得收益的日期。這里要注意行權日和可行權日是存在區(qū)別的??尚袡嗳帐侵甘谟枞丝梢孕问綑嗬囊粋€期間。比如根據廣州國光的股票增值權計劃,激勵對象自股票期權授權日滿一年后可以開始行權,每年可行權數量為其所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三分之一,前一年未行權額度累加記入下一年可行權額度,可行權日為廣州國光定期報告公布后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在這段時間,授予人都可以行權。但是,只有在授予人實際行權時,稅務機關才可以計算出授予人實際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因此,實際的行權日就是股票增值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3、由于根據財稅[2005]35號文,股票期權所得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guī)定月份數。這里我們還要關注的就是這個規(guī)定月份數。根據財稅[2005]35號文規(guī)定的精神,這里股票增值權的規(guī)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增值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雖然有這個規(guī)定,但對于這個規(guī)定月份數如何計算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比如,張某在1995年5月10日進入某上市公司任職,2000年11月擔任該公司財務總監(jiān),2007年11月10日該公司實行股票增值權計劃,收取公司高管股票增值權。由于張某是財務總監(jiān)也取得了股票增值權。張某在2008年12月20日行權。
這里,規(guī)定月份數的計劃可能會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是從1995年10日——2008年12月20日。即從張某受雇于該上市公司就開始計算。
第二種是從2000年11月——2008年12月20日。即從張某開始擔任該公司財務總監(jiān)之日開始計算。
這兩種計算方法都有一定的理由,而財稅[2005]35號文有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好在如果計算出來的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話,就只按12個月計算。而一般的股票增值權計劃從授權日到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是不得少于1年的。因此,即使從授權日開始計算,這個規(guī)定的月份數是大于等于12個月的。所以,一般我們的規(guī)定月份數就是取12。
當然,如果在授權日和可行權日之間,公司進行了現金股利分配或轉增股本或股本回購的情況,行權價格也要進行調整,這個調整的方法一般在計劃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從征稅角度講,究竟是如何調整來確定行權價我們不關心,我們關心的就是這個確定的行權價格,這個一般公司的公告都是很明確的。
?
???? 二、限制性股票
??? 近日,中國證券市場中萬科一則取消股權激勵的公告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據報道,因去年業(yè)績不達標,萬科取消2008年度股票激勵計劃。因此,公司高管“損失慘重”,其中,董事局主席王石損失將達到5000萬元。而萬科公告中所指的那份股權激勵計劃就是該公司2006年5月30日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萬科首期2006年-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什么是限制性股票,對于限制性股票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成為我們應該需要關注的一個問題。
限制性股票是指職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協(xié)議規(guī)定的條款和條件,從企業(yè)獲得一定數量的企業(yè)股票,在一個確定的等待期內或者在滿足特定業(yè)績指標之后,方可出售。而我們在本文中所討論的限制性股票僅指的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不含向其他方支付公司股票的形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文:限制性股票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限制性股票,我們在征稅時需要關注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
1、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據其經過股東大會《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在達到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實際授予公司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因此,大家需要注意,對于限制性股票而言,它的授予日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的定義式不一樣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日是指股票期權協(xié)議獲得股東大會批準的日期。
2、禁售期(鎖定期)
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目前,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鎖期
在禁售期結束后,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yè)績滿足計劃規(guī)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解鎖。解鎖后,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了。
4、懲罰性條款
一般,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都會規(guī)定一些懲罰性條款,分授予前和授予后。比如授予前如被授予對象發(fā)生嚴重違規(guī)的,公司將取消當初計劃的股份授予。當然,比較常見的懲罰性條款是授予后。對于限制性股票,并不是過了禁售期后就可以直接出售,而是要在一定的解鎖期內分批解鎖。上市公司根據當初計劃的解鎖條件對于員工進行考核,達到解禁條件的,當期可解鎖的股份才予以解鎖,員工取得的實際解鎖后的股票才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但是,如果當期員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禁條件,則當期可以解鎖的股份就終止解鎖,一般由上市公司根據當初計劃中的懲罰性條件進行回購或注銷。當然,當期的懲罰不影響其他批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鎖。
對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財稅[2009]5號文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只是明確按財稅[2005]35號文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我們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對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只能享受這些股票對應的投票權和收益分配權,但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象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在授予后就可以轉讓取得所得。因此,員工實際并沒有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同時,我們從限制性股票的懲罰性條款可以看出,在解鎖期內,如果不符合解鎖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還要被公司回購或注銷。因此,這更加證明員工在授予日并沒有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對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他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
因此,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為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實際解鎖日。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并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實際解鎖日限制性股票的市場價格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實際解禁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員工取得上述限制性股票,在實際解鎖日后再轉讓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進行稅務處理。即對于個人轉讓的如果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的股票,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在海外市場上市交易的股票,按20%的稅率征收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3、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于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根據財稅[2005]35號文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的規(guī)定,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即:
?。?)區(qū)別于所在月份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guī)定月份數
?。?)對于非居民個人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需要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有關規(guī)定,進行境內外收入劃分。
?。?)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多次取得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按國稅函[2006]902號文的規(guī)定累加計算。
對于具體計算方法,我們在前面的股票期權和現金增值權的文章中已經有詳細解釋,這里就不在重復。這里,我們需要關注一下“規(guī)定月份數”的確定。
規(guī)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與股票期權予現金增值權類似,對于計算限制性股票時“規(guī)定月份數”的計算,應按如下方式確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日期,截止日期應為員工對于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日??紤]到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限制性股票從授予日到禁售期結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時,“規(guī)定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當然,對于非居民納稅人,“規(guī)定月份數”應和劃分境內外收入時的境內工作月份數一致,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案例分析:
A為上海證交所上市公司,2006年5月31日經股東大會通過一項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公司高管限制性股票。2007年2月1日,根據該計劃,2006年業(yè)績達到授予條件,公司于當日按每股5元的價格授予公司總經理王某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收到王某100000元購股款。當日,該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5元/股。根據計劃規(guī)定,自授予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內為解鎖期,分兩批解鎖。第一批為2008年5月31日,解鎖50%,第二批為2009年5月31日,解鎖剩余的50%.2008年5月31日,經考核符合解鎖條件,公司對王經理10000股股票實時解禁。當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5元/股。王經理與2008年10月15日將10000股票以34元/股的價格賣出。2009年5月31日,經考核不符合解禁條件,公司根據計劃實施懲罰性措施,從王經理處回購該部分股票注銷,并將當初的購股款50000元返還給王經理。
解答:
限制性股票批準日期為2006年5月31日,授予日為2007年2月1日。
限制性股票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實際解鎖日。2008年5月31日,由于公司業(yè)績符合要求,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王經理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禁,獲得了在二級市場公開出售的權利。該日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應納稅所得額=(25-5)×10000=200000
應納稅額=(200000÷12×20%-375)×12=35500
由于限制性股票計劃從實際批準日到禁售期結束至少是1年。因此,從實際批準日到實際解禁日肯定大于12個月。因此,這里“規(guī)定月份數”直接取12。
2008年10月15日將10000股票以34元/股的價格賣出。屬于在上海證交所公開交易股票取得的所得,目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09年5月31日,由于經考核不符合解禁條件,王經理剩余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沒有解禁,而是被公司回購注銷了。其只是取得了當初的購股款返還,并沒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不需要納稅。
當然,員工因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而參與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除外籍個人從我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從發(fā)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征稅外,其他個人投資者從中國境內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50%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