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5]05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所得稅征管問題的請示,經向有關方面了解研究,現明確如下:根據《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監(jiān)管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fā)[1994]54號)中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qū)內為農業(yè)、農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的規(guī)定精神,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所得稅不屬于金融保險企業(yè)所得稅征管范圍,因此,農村合作基金會所得稅征管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所得稅稅款入地方金庫。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