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退免稅規(guī)定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5]0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94]064號文件中關于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進口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進口減免稅優(yōu)惠的政策精神,經研究,現對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yè)中標的機電產品等貨物的退免稅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yè)中標的機電產品等貨物,從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還、減免增值稅。
二、對1995年1月1日前已經中標的項目,應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將中標證明報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備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原有規(guī)定辦理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