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個人出租房屋征收房產(chǎn)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3]14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北京市稅務局:
你局京稅三[1993]344號《關于對個人出租房屋試行定額征稅辦法的請示》收悉?,F(xiàn)答復如下:
你局反映,近年來個人出租房屋的越來越多,出租人不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不實,偷漏房產(chǎn)稅的情況多有出現(xiàn),社會上及有關方面呼吁稅務部門予以解決。為了控制稅源,堵塞漏洞,加強房產(chǎn)稅的征收管理,經(jīng)研究決定:如納稅人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報不實或申報數(shù)與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的,稅務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款。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