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更正通知
國稅發(fā)[1994]84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三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市稅務局:國稅函發(fā)[1993]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有如下錯誤,請予更正:
一、第三條關于計稅依據問題第2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應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第四條關于納稅地點問題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應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國家計劃內卷煙生產企業(yè)名單中應增加下列煙廠:
1.湖北巴東卷煙廠2.四川巫山卷煙廠3.廣西浦北卷煙廠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煙廠應改為中江雪茄煙廠。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