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95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是經中編辦批準成立的社會公益性事業(yè)單位,其宗旨是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為處于危難之際、急需救助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企業(yè)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和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