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公司雇員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問題的批復
國稅油函[1990]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1990)國稅油湛征一字第35號文收悉。關于××××公司雇員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和原財政部稅務總局(82)財稅外字第018號文的規(guī)定,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從聯(lián)合賬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員的人員費用,除稅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明確免稅的項目以外,其余均應作為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四日